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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之成立条件
作者:王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一、“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 1.何谓“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指的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时所制
发布时间:2017.02.03 -
试论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之成立条件
作者:王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一、“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 1.何谓“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指的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时所制
发布时间:2017.02.03 -
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 曹闻佳)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用非自身使用目的注册的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多重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大损失的,法院应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对商标法的赔偿条款进行突破性适用,除了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可责令商标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恶意
发布时间:2016.10.28 -
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 曹闻佳)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用非自身使用目的注册的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多重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大损失的,法院应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对商标法的赔偿条款进行突破性适用,除了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可责令商标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恶意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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