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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先申请可比照现有设计作不侵权抗辩
(作者:石静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晓的设计属于损害专利新颖性的因素,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据此,在先申请作为在专利申请日前进入公共领域的设计,损害了涉案专利的新颖性,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充分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威性,有效提高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
发布时间:2017.01.25 -
论在先申请可比照现有设计作不侵权抗辩
(作者:石静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现有设计抗辩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晓的设计属于损害专利新颖性的因素,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据此,在先申请作为在专利申请日前进入公共领域的设计,损害了涉案专利的新颖性,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充分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威性,有效提高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
发布时间: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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