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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问题探析(上)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注册商标,其特殊性既体现在行政授权环节,也体现在侵权救济环节。与普通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相比,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民事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但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及其特有的价值,该类案件涉及的问题仍应予以重视。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归纳、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
发布时间:2017.02.14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问题探析(上)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注册商标,其特殊性既体现在行政授权环节,也体现在侵权救济环节。与普通商标民事侵权案件相比,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民事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但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及其特有的价值,该类案件涉及的问题仍应予以重视。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归纳、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
发布时间:2017.02.14 -
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不宜认定为具有的“欺骗性”的标志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对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申请商标,如标志本身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其构成“欺骗性标志”,而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审查。 【案情】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28541号“dr.organic及图”商标(详见下图),于2009年10月1日在
发布时间:2016.05.19 -
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不宜认定为具有的“欺骗性”的标志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对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申请商标,如标志本身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其构成“欺骗性标志”,而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审查。 【案情】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28541号“dr.organic及图”商标(详见下图),于2009年10月1日在
发布时间:2016.05.19 -
“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歧、反思及建议(下)
作者 | 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两种分歧的解读及反思 对于分歧一,在最高法院《服务大局意见》出台之后,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统一认识,即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简称或企业名称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保护;境外企业名称、译名等,可以参照企业简称的保护条件予以保护。但对于分歧二,仍有待统一认识。针对上述分歧,其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立法本意以及
发布时间:2017.07.27 -
“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歧、反思及建议(下)
作者 | 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两种分歧的解读及反思 对于分歧一,在最高法院《服务大局意见》出台之后,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统一认识,即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简称或企业名称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保护;境外企业名称、译名等,可以参照企业简称的保护条件予以保护。但对于分歧二,仍有待统一认识。针对上述分歧,其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立法本意以及
发布时间:2017.07.27 -
房地产领域注册商标保护规则及其保护界线的划定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当房地产开发者使用的楼盘名称足以标示房地产项目的来源时,该楼盘名称即构成商标性标识,如果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当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建筑物名称后,该标志除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
发布时间:2016.08.12 -
房地产领域注册商标保护规则及其保护界线的划定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当房地产开发者使用的楼盘名称足以标示房地产项目的来源时,该楼盘名称即构成商标性标识,如果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当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建筑物名称后,该标志除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
发布时间:2016.08.12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无效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时,对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无效请求人与网络证据来源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删改机制以及网络证据来源主体的信誉度、知名度及经营规范程度等因素。对于网络证据公开的现有设计内容的确定,应当依据网络证据中的图片或照片先行确定现有设计直接公开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11.18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无效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时,对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无效请求人与网络证据来源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删改机制以及网络证据来源主体的信誉度、知名度及经营规范程度等因素。对于网络证据公开的现有设计内容的确定,应当依据网络证据中的图片或照片先行确定现有设计直接公开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