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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区别于劳动争议,故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亦按一般之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计算,而不考虑此时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第十五条【合理费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作为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故在该类诉讼中支持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管辖】职务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13.07.10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区别于劳动争议,故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亦按一般之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计算,而不考虑此时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第十五条【合理费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作为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故在该类诉讼中支持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管辖】职务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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