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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获赔8000万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1.10 -
专利纠纷中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里莫瓦公司系“中间板”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18796.3,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汝默瓦公司生产、销售的箱包产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京东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站的运营者,通过其网站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不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还根据订单向消费者提供配送和收款服务,应构成共同侵权。沟通无果后,里莫瓦公司将汝默瓦公司和京东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20.03.09 -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 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案,判决各被诉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292.6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开支。 专利权利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认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8 -
评苏州罗普斯金公司与江西桃园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
模具由第三方加工、制造且所有权为产品设计者,生产者仅为保管和使用该模具,不应承担责任。鉴于侵权产品由产品设计者设计、销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属于合作经营行为,由此证明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发生了共同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合作生产、销售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本案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发布时间:2008.02.22 -
评苏州罗普斯金公司与江西桃园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
模具由第三方加工、制造且所有权为产品设计者,生产者仅为保管和使用该模具,不应承担责任。鉴于侵权产品由产品设计者设计、销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属于合作经营行为,由此证明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发生了共同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合作生产、销售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本案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发布时间: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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