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孙海龙
-
评苏州罗普斯金公司与江西桃园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销售者应与生产者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姚建军)
发布时间:2008.02.22 -
评苏州罗普斯金公司与江西桃园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销售者应与生产者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姚建军)
发布时间:2008.02.22
1
共计1页,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