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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院裁定书
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
发布时间:2016.11.09 -
引诱违约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
不得不依赖《反法》第2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意见,适用《反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l其中,“不正当性”的认定可谓裁判的重中之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
发布时间:2018.08.02 -
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商业道德考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为减少对《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反法》在2017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专条”[1] ,但涉及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以致个案中适用《反法》第二条的情形并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多趋势。 《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发布时间:2024.03.27 -
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价值与标准二重构造
作者 | 王艳芳 法学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前言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以及“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的混合体,其中既有价值取向,又有判断标准,大体上是价值取向与判断标准的统一体。其中,诚实信用是商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商业道德则是在承载
发布时间:2020.07.01 -
关于互联网领域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介绍以及归纳分析
规定过于原则,且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在实践中也莫衷一是。为此各级法院在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以案件为基础,将一些已经存在于特定商业领域内的行为准则发现和发掘出来,作为认定商业道德的渊源,或也总结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规则,具体如下图所示: 1、涉及竞争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得就涉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进行
发布时间: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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