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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细化分析
作者: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定义来看,商业秘密应当包括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符合该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即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然而,上述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并非一个客观存在物,也不存在相应
发布时间:2018.05.30 -
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合理费用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恰行者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均存在重合,已构成竞争关系。原告主张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涉案客户名单,系与其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特定客户管道公司,包括客户交易习惯、性格特点、价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属于商业秘密。被告陈某、石某利用在原告任职的职务便利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在离职后通过关联关系人恰行者
发布时间:2018.10.26 -
商业秘密中“秘密”到底是什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存在客观有用性(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秘密性”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近日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囿于
发布时间:2017.11.06 -
如何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保密性要件,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张某在离职后未遵守保密承诺,违反博能公司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低价向原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给博能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博能公司的商业秘密。据此,陕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判断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从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其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发布时间: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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