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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秘密”到底是什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存在客观有用性(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秘密性”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近日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囿于
发布时间:2017.11.06 -
多巨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也不具备价值性,不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或者客户可以主动选择服务商;三、拓软公司的所谓损失计算错误。一审对于拓软公司的利润计算完全没有客观性,是一审法官凭空想象出来的比例,拓软公司的利润应当参考其向国家的纳税标准。 2018年3月21日,两上诉人补充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仅以上诉人与拓软公司均与某一客户发生过业务即认定上诉人侵犯了拓软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未对客户的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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