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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应解决哪些“硬伤”
赔偿制度,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但是,2001年第一次修法时就暴露的多处“硬伤”仍然没有解决。 “法定许可”使用费仍然没有规定制定机构 修改稿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保留了现行著作权法的说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这一“法定许可”制度始于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极大地方便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
发布时间:2018.03.06 -
如何找寻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利益平衡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是社会管理“父爱”之手介入的法律规定,旨在适当限制作者权利以促进社会文明传播,达到保护私权与促进公益的平衡——风吹稻花香两岸。著作权法草案一二稿相继公布,录音制品经历了从“首次出版三个月即进入法定许可”到“跳出法定许可笼罩”颠倒性的变化。本文从著作权的法哲学分析,版权是受限制的私权、是实现公益的工具、利益平衡论等观点得出著作权应受到适当限制,四方权利:先版权、版权、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3.01.06 -
如何找寻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利益平衡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是社会管理“父爱”之手介入的法律规定,旨在适当限制作者权利以促进社会文明传播,达到保护私权与促进公益的平衡——风吹稻花香两岸。著作权法草案一二稿相继公布,录音制品经历了从“首次出版三个月即进入法定许可”到“跳出法定许可笼罩”颠倒性的变化。本文从著作权的法哲学分析,版权是受限制的私权、是实现公益的工具、利益平衡论等观点得出著作权应受到适当限制,四方权利:先版权、版权、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3.01.06 -
王迁等: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 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中的“播放”指向的是广播组织向公众传播作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构成限制。广播组织对作品以现场演出形式进行的播出属于“播放”,可以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唯电视台以延迟广播方式对作品的现场演出进行录制并播放的行为,由于落入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例外条款,无法适用该项法定许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附带对临时录制的许可,即广播电台使用自己设备且仅为自己播送之用而对作品
发布时间:2023.05.24 -
“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作者 |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即报刊转载、教科书选用作品、广电组织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等情况下,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这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权利人进行的限制。但是,自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得报酬权都没有规定救济保障机制,或者没有
发布时间:2020.06.01 -
AI数字时代的音乐法定许可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对音乐法定许可历史和现状做一个系统性介绍分析,澄清版权界对音乐法定许可的一些误解,并为司法机关如何在 AI 数字时代发挥音乐法定许可积极作用提供详细的建议:首先,音乐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除了制作录音制品之外,还应当与时俱进地扩展到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其次,根据音乐法定许可制作的录音制品在后续使用中,例如数字音乐平台、自媒体视频和网络直播的利用,必须与邻接权、音乐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4.10.17 -
建议著作权法修法将文本挖掘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情形
没有对著作权许可和法定许可两种方式进行讨论和比较。本文将文本挖掘对象限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讨论著作权许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三种可能路径,阐述不同路径的优缺点后,建议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将文本挖掘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情形。 2.著作权许可 正如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提出,在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重心不再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法律应当如何有效适用的问题。[7] 面对新技术文本挖掘带来
发布时间:2020.09.03 -
网络媒体侵权泛滥,法定许可能否成为解决之道?
带来诉累,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能否成为解决网络媒体侵权泛滥的路径呢? 所谓法定许可,即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2]我国《著作权法》中一共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其中,第33条2款规定了传统报刊
发布时间:2017.07.17
共计1页,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