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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图片”已经有了极大的不同,不能因为词源或者《伯尔尼公约》、WCT等模糊的规定就认定“游戏特效”、“动态图”的类电作品法律属性。实际上,游戏公司在开发、设计游戏时,一般习惯把“游戏特效”作为“游戏图形界面”的一部分来看待,并未将其视为美术库的一部分,如此,“游戏特效”的似乎更适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装潢 ”进行保护。 二、典型案例 (一)美国“俄罗斯方块”案[7]: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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