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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摘要:“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相对于文字性表达来说,用可视的方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片报道、图片报道和音像报道等可视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一种
发布时间:2015.01.13 -
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引关注
。近日,国家版权局再次就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组织研讨会,再次引发业界关注。 “新闻”不等于“时事新闻”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传统媒体生产的大量原创新闻报道被网络和新兴媒体未经许可随意转载,给传统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转载者往往以“新闻”等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其可以任意转载。 对此,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办主任、高级记者崔健认为新闻
发布时间:2017.11.01 -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即“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时事新闻,不仅著作权理论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而且在著作权实践中也难以找到准确答案,由此导致人们对时事新闻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例如,2011年6月23日北京地区的一场暴雨过后在网络上出现的“地铁瀑布”照片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图片著作权的诸多争论,并暴露出
发布时间:2012.10.31 -
“时事新闻”法律保护必要性及路径探讨
具备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前提。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1】,因缺乏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著作权法法理而言,时事新闻主要来自于客观事实,作者没有付出智力劳动,且时事新闻的表达方式有限,因此法律排除作者对时事新闻的表达享有垄断权利。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时事新闻需要经由媒体挖掘、搬运,才能被社会所知晓。在挖掘、搬运过程中,媒体
发布时间:2020.05.15 -
小议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时事新闻不受保护条款的变化
1991年发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后该项内容在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法中均未变动,直至2020年的本次修法中被修改为“(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1]明年正式施行之日,可谓“三十年磨一剑”。 从时事新闻到单纯事实消息的这一变化被各界誉为修法亮点之一,有舆论认为这一修订结束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历史[2]。笔者认同这一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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