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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推销”的结该怎么解?
(作者:熊文聪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 近年来,商标法有一类案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且一直没能形成共识,即“替他人推销”作为一种商标注册类别,是否包含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模式下的商品批发零售服务?这一争议不仅关涉此类经营者的商标注册策略,更关涉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和侵权判断,是实务界时常遇到、亟待解决的难题。 据了解,商标局、商评委对此的态度并不十分明朗。例如
发布时间:2017.06.20 -
何为“替他人推销”?
案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告):中粮集团 被上诉人(被告):寺库公司 裁判要点 “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不属于“替他人
发布时间:2017.09.11 -
销售自有商品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服务的判断标准
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使用。两被告在其自营店铺及所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中使用中文简体和繁体“无印良品”商标作为其店招及店面装潢使用。原告主张,上述行为与其四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侵害了原告对该四个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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