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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可以成为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吗?
2020年1月30日,贸促会发表名为《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的文章,在内容中明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2月2日,贸促会向浙江某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那么问题来了,“不可抗力”作为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之一,本次新冠肺炎的
发布时间:2020.02.11 -
新冠肺炎疫情下,知识产权行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一些特定的行业企业大受影响,电影撤档、KTV停业、演唱会延期、新剧停拍、商标或专利权因疫情延误期限而丧失等,对于由此引起的知识产权权利丧失或合同的履行不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读者正确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内涵和适用提供参考。 2020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
发布时间:2020.03.02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四)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这一规定是将商标审理标准关于不使用的正当事由上升到条例,使实务操作具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条文采取了列举加兜底的规定方式,从逻辑和文义上理解,四项内容包括了明确列举的三种和其他不特定的多种商标不使用的事由,这些事由都具有共同的性质,即,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换言之
发布时间:2017.02.27 -
“新冠肺炎”疫情下影视行业合同的履行与法律责任分析
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无疑延长了影视行业的“冬蛰期”。 在影视行业整体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摆的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相关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次疫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疫情是否能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如构成不可抗力,又将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
发布时间:2020.02.06
共计1页,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