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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品销售服务”缺少对应服务商标注册类别问题
的现象。如此一来,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就可能难以判断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从而影响对侵权与否的判断,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其中,商品的销售服务,特别是综合性超市、商场对商品的销售服务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也是本文将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商品销售服务”商标注册现状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指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商品分类表是
发布时间:2016.12.28 -
专利侵权案件中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确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在维持停止侵害判项的基础上,改变了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未构成销售行为的认定,并对由此导致的明显偏低的判赔数额进行了改判,依法全额支持权利人的上诉请求,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裕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062993.5、名称为“一种上盖可开合限位的三明治面包炉
发布时间:2023.04.19 -
北知院: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许诺销售行为更多的出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但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出现的话应如何认定?2017年3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终934号吉林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长垣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航天凯撒公司)的商标侵权二审民事判决,就涉及该问题。该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长垣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被认定为许诺销售,并因此被认定未侵犯北京航天凯撒公司
发布时间:2017.03.14 -
“销售服务”商标的困境与解决之道
前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在近日判决的“好又多”商标案[1]中对学界一直关注的“替他人推销[2]”与“销售服务”的关系作出了认定,引发了学界热议。广东高院认为:“商场、超市与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类别属于同类服务。”商场、超市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商品,其提供的服务主要为商业性销售服务。因此,广东高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将“销售服务”与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认定
发布时间:2016.11.29 -
美国最高法院在全球范围内应用首次销售规则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向美国版权所有者传递了一条惨败信息。在Kirtsaeng诉John Wiley & Sons公司案件中的裁决极大削弱了美国版权所有者控制他们作品被复制的能力。并且这么做,法官以6票对3票作出的裁决给电影、电视、图书和软件公司的全球营销战略造成巨大影响。 美国法律长期以来承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受到首次销售规则的限制。写入《版权法案》的第109条规定后,该规则规定尽管版权所有者享有
发布时间:2013.03.27 -
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行为和制造者的认定
一、 前言 现行《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五种行为,具体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中“制造”行为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制造行为是导致其他侵权行为的“龙头”,从无到有再现产品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行为只有制造行为一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都是利用制造者再现专利产品保护客体的结果。[1]因此,《专利法》为专利产品的制造提供的是“绝对保护”,而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发布时间:2021.02.04 -
改变商品内容二次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将购入的商品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动后进行二次销售,例如,有人购入A品牌手机的外壳,同时大量收购二手的A品牌手机,然后将二手手机的外壳更换成新外壳后以A品牌新机的名义对外出售;有人大量收购B品牌的酒瓶后自行灌装该品牌旗下档次较低的酒液,然后以同品牌旗下档次较高酒液的名义对外出售。 上述两种行为给人直观的印象都是行为人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某种
发布时间:2016.04.28 -
改变商品内容二次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将购入的商品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动后进行二次销售,例如,有人购入A品牌手机的外壳,同时大量收购二手的A品牌手机,然后将二手手机的外壳更换成新外壳后以A品牌新机的名义对外出售;有人大量收购B品牌的酒瓶后自行灌装该品牌旗下档次较低的酒液,然后以同品牌旗下档次较高酒液的名义对外出售。 上述两种行为给人直观的印象都是行为人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某种
发布时间:2016.04.28 -
最高院: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山德士公司)与上诉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豪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首次明确仿制药企业在被仿制药专利权保护期内通过地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相关地方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交企业及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的申报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99814202.6、名称为“N-取代2-
发布时间:2023.04.14 -
在网上销售未授权网络销售的服装,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司是做服装行业的,我司的衣服是不可在网上销售的的,但是现在有人在网上销售,还打我们的牌子(而且还是用我司画册的原图上架)。因为在网上销售的折扣和实体店的折扣不一,所以现在特别影响我司实体店的销量。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如果网上销售的服装系来源于贵司的代理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贵司产品,则网上销售行为不侵犯贵司的商标权,但向网络销售
发布时间: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