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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商标的困境与解决之道
前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在近日判决的“好又多”商标案[1]中对学界一直关注的“替他人推销[2]”与“销售服务”的关系作出了认定,引发了学界热议。广东高院认为:“商场、超市与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类别属于同类服务。”商场、超市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商品,其提供的服务主要为商业性销售服务。因此,广东高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将“销售服务”与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认定
发布时间:2016.11.29 -
微软在欧盟遭反垄断起诉,云服务捆绑销售惹争议
因云存储系统捆绑销售,微软时隔多年再次在欧盟遭遇反垄断争议。 当地时间2021年11月29日,云存储公司Nextcloud与其他30多家欧洲软件、云计算公司组成了名为“公平竞争环境联盟”,针对微软当下将其云存储服务OneDrive、协作办公软件Teams和其他服务与Windows 10和Windows 11捆绑销售的行为正式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起诉。 另一以同样理由对微软提起起诉的团队协作
发布时间:2021.12.02 -
销售自有商品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服务的判断标准
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对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判断时,虽然可以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但其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具体判断的时候,还是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两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两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是否具有一致性;两者在服务性质上是否具有紧密的联系;在被诉服务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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