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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与物-地名的不可商标性反思
作者 |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引言:问题与争议 地名商标纠纷一直是中国商标法实践中的“大户”,笔者在“知产宝”数据库上检索发现,从2007年至今的十余年间,进入司法程序的大大小小此类案件不下500起,而其中除涉及地理标志和正当使用案件外,大多数是有关地名的商标可注册性问题。 实际上,《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发布时间:2020.05.15 -
法官说商标 |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的理解与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追溯来看,该款规定自1993年纳入商标法[1]以来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形式,进一步地,是“仅由”还是“包含”?“不得作为商标”意指“禁注”还是“禁用”?“其他含义
发布时间:2021.05.11 -
浅谈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引言 小小的地名大大的学问,关于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在实践中颇让人困感。比如,如何界定“含地名商标”以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地名商标通过使用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注册之后该如何保护等等,这也导致不少商标申请人对于自身已使用的地名商标是否能顺利注册,注册后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存在疑问和不确定。笔者从含地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谈一谈关于含地名商标注册与保护尺度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25 -
地名商标“其他含义”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包括地名本身及含有地名的商标整体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另一种固定含义,和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对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整体认定原则,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公众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 一、案情 第59389642号“阿里灵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于2021年
发布时间:2023.12.13 -
“托斯卡纳”“佛罗伦萨”等外文组合能否作为商标惹争议
对于中国相关公众来说,佛罗伦萨、托斯卡纳这样的外国地名对应的中文译文可以说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其对应的意大利语等译文,可能受众人群相对较小,这样的外国地名对应的翻译及其组合可否作为商标使用?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外文地名组合而成的商标所引发的纠纷中给出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TUSCAN'S”“Firenze”及图形构成的第24243096号“TUSCAN'S
发布时间:2019.12.09 -
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案
香格里拉,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下辖市及首府所在地。香格里拉地处举世闻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区腹地,“群山蕴宝、众水流金”,是举世寻觅的世外桃源,也是很多人“心中的日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葡萄酒、青稞干红酒的公司,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
发布时间:2024.03.25 -
地名的可商标性及正当使用辨析
目次 · 引言 一、地名不可商标性的理由与辩驳 二、地名的可商标性论证 三、对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边界 · 结语 引 言 实践中,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中的“不得作为商标”是仅仅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还是指包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笔者认为,从字面逻辑和体系结构的角度观之,整个《商标法》第十条本身就是商标禁用规范,其
发布时间:2024.09.12 -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中的利益衡量
,“白蒲”既是地名商标 , 也是地理标志。 地名商标是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它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直接登记注册的商标 。 由于我国的《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注册为商标 , 因此 , “ 白蒲 ” 作为如皋市白蒲镇的镇名 , 以它为名称而申请注册的“ 白蒲黄酒 ” 地名商标 ,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是应当合法有效的 ,原告如皋酒厂作为商标权人有权独占使用该地名商标 , 排除其他人
发布时间:2017.07.31 -
含有地名的商标之评审案例分析
原标题:嘉权视角 | 含有地名的商标之评审案例分析 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地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较为严格,往往偏向于“一棍子打死”,导致存在大量的商标驳回。本文结合“南越桃源”、“阿里修”、“米兰星光”、“佛山公”商标评审案例,对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适用问题进行阐释。 案例 案例1 “阿里修”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系列案(商评字[2017]第0000038468号、商评
发布时间:2019.10.22 -
《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 申请商标同中国的、外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第二款之规定)。 就该
发布时间: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