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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诉福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中,乔丹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及肖像权。那么,乔丹主张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何在?该案中的姓名权及肖像权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值得我们探讨。 先看一个美国的类似判例。1953年,海兰公司擅自使用一些著名棒球运动员形象作为其宣传手段,棒球运动员将海兰公司告上法庭。在审理该案时,法官弗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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