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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非诚勿扰案中的“相关公众”
产品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并且,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也不会存在关联性联想"。 笔者赞同王迁教授的观点,即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只需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做严格解释,故二审判决将交友、征婚类电视节目(第41类)与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认定为相同的服务并不足取,但不相同却类似的服务
发布时间:2016.06.15 -
完善法治要发挥“相关公众”积极作用
意义。当然,还有一些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讨论,特别是如何使“相关公众”能够在现实中发挥真正的作用,以便筑牢立法、普法、用法工作的基础? 在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司法解释以及新出台的《标准》中,都有一个常用的术语“相关公众”,在商标法律中,这一术语的基本含义是:与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对稳定和持久联系的人群。例如对于白酒这一类商品,相关公众应该至少包括:白酒的制造商、白酒的经销商、购买及
发布时间:2020.07.27 -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适用研究
内容提要:从规范层面来看,“相关公众”术语在商标法及相关文件中广泛存在,但是体系逻辑混乱,解释模糊和不确定,造成商标法基础问题的循环解释等体系问题。从比较法来看,不仅国内对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缺乏共识,域外商标法对“公众”“相关公众”“消费者”等概念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参与主义还是主观主义,“相关公众”的精确性都存在现实需求。替代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检测表明,“相关公众”的立法解释成为
发布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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