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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三)
三、淡化可能性还是实际淡化的辩证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要件是淡化的“可能性”问题。其同样涉及两个基本的命题:淡化的对象及淡化的证明标准。对于第一个问题,因淡化损害的是商标的区分显著性,其表现为区分不同产源的独特性,即“标志与产源的唯一对应”关系。而且,由于商标皆具有显著性,所以本文认为,在商标本身具有“其他含义”的场合,都可以成为淡化的对象。然而,我国有学者却认为,“那些由
发布时间:2016.04.01 -
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一)
(作者:黄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刘丽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3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反淡化究竟是否需要“商标近似”、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以及反淡化的标准究竟是“实际的淡化”还是“淡化的可能”,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从法理上清晰地剖析前述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30 -
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二)
二、是否以间接混淆为前提的考量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否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中另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间接混淆”作为混淆侵权的一种形态,是指当事人间的商品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消费者虽没有产生误认,但认为两个权利人之间是一种“赞助、隶属或关联”的关系。那么,反淡化保护究竟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本文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淡化侵权”与“间接混淆”侵权应当是两种相互独立的
发布时间:2016.03.30 -
已注册驰名商标同类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适用
”标识,能否适用《商标法》?如何适用《商标法》? 部分评论者之所以对法院判决持批判态度,或者认为原告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请求权基础,均是由于其认为按照《商标法》文义解释,在同类餐饮服务上使用了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主张反淡化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典型地反映了我国当下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按需认定”的司法政策下,公众以及审判机关对于驰名商标同类保护存在的误区。因此,有必要理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29 -
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
研究》(2015E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我国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建立于2001年《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对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中的核心条款是第9条第2款①。《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在我国施行6年以来,学术界对反淡化制度实际运行状况的研究并不多见,研究反淡化
发布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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