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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商标共存协议不能突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能作为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考量因素。如果商品相同或类似而且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即使有商标共存协议,也不应当准许申请商标注册。 案情 2009年7月3日,项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下称项目管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在35类的部分服务上注册第7518037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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