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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针对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瑞士诺华公司(下称诺华公司)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29600.7)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能否接受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笔者借此案探讨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5 -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规则
如果涉案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存在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益的情形下,是否应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规则,将其他近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况能否当然作为判断涉案商标应否维持注册的具体事由?在美国迪尔公司与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凯斯迪尔公司)围绕第9862638号“ZHONGCEDEER”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
发布时间:2020.09.01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则由审查员审查确定),而不是审查员无法否定发明具备创造性即认可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审查标准的角度,可以概括为: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证明产生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以支持发明的创造性。 而如果按照目前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尤其按三步法的表述,其文字体现的含义在于,如果现有技术没有技术启示,则不能否定发明的创造性。[2]但对于有些情形估计以此思路,则不能很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专利审查
发布时间:2016.11.07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则由审查员审查确定),而不是审查员无法否定发明具备创造性即认可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审查标准的角度,可以概括为: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证明产生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以支持发明的创造性。 而如果按照目前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尤其按三步法的表述,其文字体现的含义在于,如果现有技术没有技术启示,则不能否定发明的创造性。[2]但对于有些情形估计以此思路,则不能很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专利审查
发布时间: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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