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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四)
完成单位与合作方共有。总的来看,在由资本与劳动两种要素结合而产出的智力成果中,没有一种方式是一方享有全部权益、另一方无权益。有意思的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归受托人、未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配置失衡最终由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即规定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20)总之,无论让投资者还是创造者哪一方不享有任何权益,权益配置都会失衡,要么偏向厚雇主主义、要么
发布时间:2016.05.06 -
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三)
是功利主义的,政府不愿干预公司内部管理,大体上是厚雇主主义的。德国重视对雇员权益的保障,对额外报酬的理念是自然主义的,政府干预性强,大体上是厚雇员主义的。 厚雇主主义的美国模式与厚雇员主义的德国模式,在历史上处于制度竞争的状态。20世纪70年代,美国科技发展态势曾一度不如德国、日本强劲,当时许多美国人认为德国模式或许更能激励创新,因此出现多项议案,试图仿照《德国雇员发明法》来改造美国的额外报酬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06 -
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一)
(作者:和育东,北京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美国、德国职务发明制度发展进路不同,但历史大趋势都走向了厚雇主主义。这至少证伪了厚雇员主义命题。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三十多年来的变迁,总体上也趋向厚雇主主义。但近来《专利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有明显的厚雇员主义倾向,有违背历史的趋势。 Although the employee invention rules of the
发布时间:2016.05.05 -
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二)
公共政策。19世纪末,美国法院才开始从实际出发,转向于承认发明前协议符合公共政策。比如法院曾在判决书中论述道:⑧“本案中一个没有发挥其才能的机会、在困难中挣扎的天才,据此协议可获得一家生气勃勃的大公司的雇佣,在那里他可以充分发挥其才能而一展宏图”,而倘若没有这份雇佣协议,“公众将失去他的发明所带来的益处。以是观之,这样的协议不能说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在趋向厚雇主主义的法律变革中,承认发明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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