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现有技术抗辩
-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 言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一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入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
发布时间:2018.12.25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小智公司的专利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申公司、易豆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案号】 一审:(2019)粤73知民初62号 二审:(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 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无需考虑。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某一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的
发布时间:2021.08.12 -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审查中“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探讨及评述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二、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的模型化分析及历次审判内容分析 (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b,c,d (2)对比文件的专利技术特征:a,b,c,d,e,f (3)专利权人的专利(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b,c,D 广州知产院认为:特征d不等于特征D,因此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另外,对比文件1由于多出技术特征e,f,因此侵权产品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广东
发布时间:2021.01.18 -
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在二审新提出现有技术(设计)证据的处理
二审证据使用,并认定第21141号公证书公开的电暖器产品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佰瑞特公司实施现有设计未侵害爱温士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爱温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是
发布时间:2020.06.03 -
SodaStream在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部胜诉Aarke
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因此,要么该专利因被现有技术公开而无效,要么如果该专利有效,被告没有侵权。 这一异议抗辩在德国不被承认,但在许多其他欧洲司法管辖区得到承认。例如,尽管在瑞典和丹麦没有判例法承认吉列的辩护,但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支持其可采性的理论。 SodaStream辩称,吉列抗辩不符合UPCA,因此在UPC面前不可受理。根据原告的观点,允许吉列的辩护将意味着分庭将不得不根据现有技术审查诉讼中
发布时间:2024.11.15 -
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作者:何怀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现有技术抗辩”,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延伸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即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可类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4.07 -
浅议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一种不侵权抗辩方式,在我国各级法院中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时将其列入法条,从而明确将现有抗辩原则法定化。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发布时间:2016.03.18 -
专利侵权纠纷中以电商平台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规则
看,也与当前销售的产品不符;尤其用户评论的内容并没有反映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特征,故迪玛以amazon网站上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迪玛厂通过公证保全的相关页面,显示的仅仅是amazon网站“Yescom”网店在2017年11月28日所展示的资料,参考宏采公司2017年12月15日对相同页面的公证保全页面可知,该网店的网页展示资料在不同的
发布时间:2019.08.14 -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作者:闫文军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 副教授;张犹诚 中国科学院大学 硕士研究生)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其中现有技术的定义应与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同,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现有技术属于不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某些特定情况下,发明创造虽然已经公开,但并不
发布时间:2016.06.03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
发布时间:2021.12.13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