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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有必要对此作一研究。 观念上的可分离性是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基础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认为,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
发布时间:2021.08.19 -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标准
【案号】 (2017)粤05民初1199号 (2018)粤民终2104号 【裁判要旨】 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可以跟实用功能相分离,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可以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实用艺术作品,将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标准不宜放宽,否则将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公有领域被不当侵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创造性高度不匹配等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可儿
发布时间:2019.06.26 -
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家具属于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品,当其立体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创作高度标准可从创作者和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从创作者角度,实用艺术品的造型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且艺术性应强于实用性;从公众认知角度,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涉案家具所涉造型的
发布时间:2021.05.06 -
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者而言,不管是用于个人电脑上的私人使用,还是用于单位电脑上的商业使用,都涉嫌侵权。这无疑意味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和专利权人一样的“使用权”,而且还没有给予私人使用以侵权豁免,只不过给了善意使用者的一个损害赔偿豁免。 (3)使用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 对于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产品而言,无论是根据《著作权法》,还是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人都不享有控制他人
发布时间:2017.06.21
共计1页,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