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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获得的利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需要着重论证的关键环节,即需要证明该获益系因侵害其商标权而直接获得。并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商标反向混淆的赔偿还是需要以侵权人非法获利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其赔偿顺序应是权利人的损失,其次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黄晖先生认为,应当从“人-物-志”三位一体的关系理解商标反向混淆。“人-物-志”三者背后,实际上是“生产经营主体-商品和服务-商标”的法律属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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