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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终审认定不具备显著性
汤瓶八诊疗法是一种具有回族特色的传统诊疗方法,2008年被确认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汤瓶八诊疗法的第七代传承人,杨华祥于2004年申请注册“汤瓶八诊”商标,2007年获准注册。不料,到了2013年,自然人郭某和李某以该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请求撤销该商标。2015年,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杨华祥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
发布时间:2016.07.08 -
“汤瓶八诊”商标行政案终审有果
原标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汤瓶八诊”商标行政案作出最终判决——非遗商标引发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汤瓶八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最终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第1479号行政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3581号行政判决、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2846号裁定。历时多年的“汤瓶八诊”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9.11.11 -
不具有显著特征的“非遗”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作者:吴园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5)京知行初字第3581号 (2016)京行终1479号 【裁判要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名称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考察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非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非遗”的传承者可继续使用该标志。 【案情介绍】 “汤瓶八诊”即头诊、面诊、耳诊、手诊、足诊、骨诊、脉诊、气诊八种诊疗方法,是源自阿拉伯末梢
发布时间:2016.09.18 -
不具有显著特征的“非遗”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作者:吴园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5)京知行初字第3581号 (2016)京行终1479号 【裁判要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名称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考察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非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非遗”的传承者可继续使用该标志。 【案情介绍】 “汤瓶八诊”即头诊、面诊、耳诊、手诊、足诊、骨诊、脉诊、气诊八种诊疗方法,是源自阿拉伯末梢
发布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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