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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院审结浙江首例动物新品种发现权纠纷案
,双方均未被认定。2014年,被告上海海洋大学、金华市浙星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申紫1号”三角帆蚌新品种,因其提出异议而未有最终结论。故诉请确认张根芳为紫色蚌新品种的发现者,同时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张根芳对该新品种的发现权。 案涉动物新品种系知产案件中的疑难、新类型案件,且系浙江省首例动物新品种发现权纠纷案件。经多方研讨,金华中院认为,发现权是指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
发布时间:2017.01.10 -
动物新品种保护应纳入知识产权立法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等七类知识产权以外,在我国还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新生知识产权——动物新品种,即由动物育种工作者利用生物和育种技术所培育出来的一类新的动物品种,它同样是需要立法保护的。 某种意义上说,动物新品种也是一种创造和发明。因为在被人类培育出来之前,它并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与工业知识产权产品的差别仅在于,工业产品往往都是无生命的,是能够用机器大批量生产的;而动物新品种是有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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