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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另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字号为“集佳”并持续使用至今。2000年,原告取得“集佳UNITALEN及图”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42类的版权管理、专利实施、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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