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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诉称,其将拥有著作权的两首歌曲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供给两家SP公司,以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而2006年和2007年,被告音著协分别向两家SP公司发函,称两公司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音著协辩称,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既是音著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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