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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明”案看卡通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规则
【案情简介】 因认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统一)制造、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的外包装是其所有的“小明”卡通形象的简单变形,使得公众误认为是其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明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10 -
“小茗同学”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书
“小茗同学”与权利人的“小明”两形象在具体细节上的不同使得两者整体上体现出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小茗同学”卡通形象并未构成对“小明”卡通形象的剽窃,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小明公司增加诉讼支出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0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5号楼207室
发布时间:2017.07.05 -
小茗同学一“攻”一“防”迎连胜
“认真搞笑,低调冷泡。”对于2015年上市的“小茗同学”,喜欢茶饮料的消费者大都不会陌生。但上市后,“小茗同学”却遇上不少烦恼。先是2017年,在遭遇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情况下,“小茗同学”冷泡茶升级包装对卡通形象进行了调整。两年后,“小茗同学”品牌方以损害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与其品牌名称相同的“小茗同学”商标展开了无效宣告之争。 继再审裁定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统一
发布时间:2021.11.16 -
小明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前提出,其在二审期间主张增加诉讼请求不应得到允许和支持;二、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并未侵犯小明公司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提出“应当合理避让”的观点错误。两形象无论从局部要素还是整体比对都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因为题材相同而认为作品相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志强与耐克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在先判决)的认定,独创性不高的形象
发布时间:2019.01.21 -
统一公司“小茗同学”冷泡茶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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