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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制作中心诉称,其系覆盖全国的专业电影频道,依法享有电影作品《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在其所有并经营的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中,通过分销被告二开发运营的视频应用“优酷HD”产品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涉案电影的收看及下载服务,使用者可以直接使用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Ipad-mini等全系列产品,进入“App Store”中,下载被告二开发经营的视频应用“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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