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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品提供者以及区别于作品提供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避风港规则”免责,因此,相当部分当事人会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提供了网络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该条例列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有四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自动接入服务
发布时间:2018.02.22 -
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链接服务的情形并不多,不少被告表示对其设定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过重。笔者拟以本文对当下看似相对严格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作分析讨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品提供者以及区别于作品提供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
发布时间:2018.06.04 -
普通链接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探析
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扮演文化传播与交流的推动者之时,也不断被卷入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之中。一般而言,链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两种,其中普通链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网站的网页设置链接,用户点击之后将跳转至该第三方网站;深层链接是指网路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文件设链,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第三方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该文件
发布时间:2019.01.08 -
《捉妖记》热映期被盗播 视频软件被判赔10万元
为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畅公司)。他们认为,视畅公司在涉案影片公映期内进行盗播,对影片院线票房收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链接服务是否侵权成焦点 视畅公司对原告的诉请并不认可。首先,其并非内容提供商。他们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通过一种“网络蜘蛛”技术,即通过网页的链接地址来
发布时间:2016.04.28 -
《舌尖上的中国》版权保护案:电视节目传播中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
“未来电视”)诉微鲸公司侵害《舌尖上的中国》第一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简称“《舌尖上的中国》版权保护案”)中,微鲸公司主张其系提供链接服务而不构成侵权,并提交了抓包取证的公证书等证据,以证明该节目系链自腾讯视频网站。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微鲸公司构成侵权,但对认定其侵权的说理未尽相同。本案于2019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因具有典型意义入选《中国版权》杂志“2019年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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