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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新发展:从“避风港”走向合作共治
对网络版权保护而言,“避风港”制度一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核心话题。“避风港”制度起源于美国,通过减免网络服务商版权义务、降低侵权成本,来推动网络服务的发展。“避风港”的核心在于免责,关注的是网络服务商如何能够在版权人提出侵权诉求时给予正当的反击:“我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需承担任何版权法上的责任”。避风港原则在网络发展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从近期国内外立法、行政、司法动态
发布时间:2017.04.28 -
美国最新判例对设有接受版主的平台限缩适用避风港原则
编译:钟姝琦 美国联邦上诉法庭最近的一个判决使得对设有讨论区版主(相当于百度贴吧的吧主)的网络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时,需要考虑再三。 案件回顾 在 MavrixPhotographs, LLC v. LiveJournal, Inc.一案中,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庭认为,《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规定的针对“因用户指示而存储作品的侵权行为”的避风港原则,不能用来保护设有讨论区版主的网络平台。 该案是由
发布时间:2017.07.03 -
避风港规则中的错误通知认定
公司以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对华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向苹果公司投诉。 本案中,虎牙公司认为:涉案的具体侵权内容由用户上传,虎牙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在收到苹果公司的转通知之后,虎牙公司就删除了全部侵权视频,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责任;华纳公司在向苹果公司的十余次投诉过程中,始终未提交其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且
发布时间:2022.03.01 -
避风港原则即将在欧失效,美企在欧发展影响如何?
,都不存在法外之地。 所谓“避风港原则”(即网络平台不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将失效。《数字市场法》把科技巨头认定为“看门人”企业,其在市场竞争、广告投放、用户权益等方面都要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其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其他竞争企业,不能不经用户许可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应用软件等。 显然,这两部法律出台以后,欧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将加剧。善于打官司的美国科技巨头,为争夺市场利益,或将频频诉诸法庭。欧盟
发布时间:2022.07.14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判决要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超出许可范围虽不影响平台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并未将其盈利能力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而是与侵权者绑定,谋取侵权利益,避风港规规则此时没有适用的空间。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7.19 -
平台版权注意义务及赔偿责任的司法裁量基准校验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技术的诞生不仅催生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重塑了版权产业,而且技术的发展改变本可能处于平衡状态的利益格局,亟需修订既有法律规范以应对新问题和新情况。数字技术为作品版权价值的实现赋予了新的生命,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在我国,互联网产业在初期得益于避风港规则奠定了相对坚实的基础,但早期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建立在一定程度牺牲版权利益的基础之上。自2006年始,在监管机关的支持下
发布时间:2024.09.12 -
浅谈“避风港”规则对网络交易平台上专利间接侵权的适用
,不进入“避风港”规则的讨论之列,而本文探讨的是以淘宝网为视角的他营式网络交易平台,这类平台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在线交易系统,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2]这类网络交易平台又可称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即自己并未参与经营,只是允诺他人利用其网络实施线上
发布时间:2016.12.26 -
“避风港”或能终结视频业混战
2010年3月5日和3月12日,视频网站土豆网接连倚仗“避风港”原则胜诉了两场知识产权诉讼。这是土豆网首次因“避风港”原则胜诉,也是国内视频产业自2009年我乐公司(56网)胜诉之后第二批胜诉的案例。 一直以来,视频网站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可谓纷争不断、一片混乱,而国际上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于国内视频业,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05 -
网络专利侵权中避风港规则扩张适用的困境及完善
为了保护版权、激励作者,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侵权风险,美国在《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中引入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提出了“通知—移除”模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事由,起到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负担、推动网络服务发展的积极作用。随后,欧盟、德国等国家纷纷将避风港规则移植进本国的相关法律,以填补网络服务中版权侵权规则的漏洞。近年来,避风港规则向专利法的扩张适用引起了广泛争议,该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03 -
论网络版权侵权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解释论切入点:“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一)“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开放性特征 从“通知-删除”规则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呈现出不断增强的适用灵活性和开放性特征,而开放性特征构成了“信息披露”可以解释为“必要措施”的基础。 早期的“通知-删除”规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的做法,因不具有开放性而存在疏漏。我国在创设“通知-删除”规则时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以下简称DMCA)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