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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催眠师》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于正及其它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方代理人则主张于正等3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而且《美人制造》并未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两部作品从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对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的感情线索、反派的犯罪动机、以及咬人、跳楼、摔杯子的催眠桥段均雷同,两者同属于罪案侦破类作品,对于三个创作要素who(犯罪凶手)、how(犯罪手法)、why(犯罪动机)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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