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娘子军
-
“娘子军”版权案再开庭 原告索赔55万并要求道歉
《红色娘子军》剧照 作为中国芭蕾舞代表作的《红色娘子军》,一直是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演出的重要作品,前后历经了五代演员的演绎。而从2010年起,由于梁信先生对中芭主张著作权,让《红色娘子军》的归属被打上了问号。 在案件首次开庭三年后,4月7日,西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休庭三年继续开庭 10年、5000元成焦点 2012年4月16日,本案曾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时隔三年的今日,案件再次
发布时间:2015.04.08 -
芭蕾舞剧“娘子军”著作权案再起波澜
于5月18日落槌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一案,仍未平息。昨天,中央芭蕾舞团宣布,因不满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已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中芭和电影《红色娘子军》的剧本作者梁信之间的著作权转让使用合同有效,且中芭在2003年后的演出不构成侵权,但应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等共计12万元。在这项判决中,西城法院将原告梁信所提出的核心事实和要点都给予否定
发布时间:2015.06.10 -
版权之争 《红色娘子军》作者获赔12万元
历经三年的版权之争,昨天终于落槌,西城法院对《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央芭蕾舞团和电影《红色娘子军》的剧本作者梁信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且中芭在2003年后的演出不构成侵权,但应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共计12万元。宣判后,中芭一方明确表示,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梁信诉称,1964年,中芭根据其创作的电影《红色娘子军》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
发布时间:2015.05.19 -
“红色娘子军”侵权案本周二审
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的作者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备受关注的该案将于本周五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此前,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不侵权,但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酬,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赔礼道歉。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梁信起诉称,1961年
发布时间:2015.07.28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终审宣判
近日,备受关注的《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红色娘子军》编剧梁信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梁信向法院起诉称: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央芭蕾舞团根据其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双方“补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支付梁信五千元,并负有为其署名的义务。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
发布时间:2016.01.18 -
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
2015年5月18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下称“中芭”)演出舞剧《红色娘子军》(下称“《红》剧”)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以下主要事项:一、中芭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改编权;二、双方在1993年签署的《协议书》性质不是梁信在诉状中所主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三、中芭自2003年至今的《红》剧演出,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权。这三项内容是梁信状告中芭的所谓事实和核心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民事裁定书
。 中央芭蕾舞团申请再审称: 1、原判决将协议书中的“一次性”认定为10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将1993年协议书认定为表演权报酬支付合同是错误的,该协议书是梁信对其表演报酬获得权的一次性永久转让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因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无需再向梁信支付报酬。 2、中央芭蕾舞团并未侵犯梁信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3、原判决超出了梁信一审诉讼中确定的诉讼请求范围。梁信在一
发布时间:2018.01.03 -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旧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18.01.04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信的委托代理人戴*、李*,上诉人中央芭蕾舞团的委托代理人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梁信原审诉称: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我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我与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其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被告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原、被告双方依照1991年公布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以“补订”的方式订立协议,双方确认了原告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确认了被告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原告
发布时间:2018.01.03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