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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套广播体操引发著作权纠纷
2012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体操动作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案件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称
发布时间:2015.12.21 -
第九套广播体操光盘涉嫌被侵权案开庭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系第九套广播体操的独家经营方,因发现市面上存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涉嫌侵权产品,故将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广东某音像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北京某图书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称:国家体育总局组织音乐、美术、创作、动作、舞蹈、电子产品、制作人员,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前八套广播体操的基础上,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发布时间:2012.12.12 -
法院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体育专电(记者涂铭)被老百姓熟知的第九套广播体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3日对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公司、北京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体操动作不属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发布时间: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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