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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曲江影视公司)诉专业作家王伶的电视剧本《缓期执行》著作使用权存在瑕疵一案,日前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曲江影视公司稿酬9.8万元。 电视剧本使用权引发诉讼 2006年8月10日,原告曲江影视公司与被告作家王伶签订了《小说影视改编拍摄权独家许可使用合同书》和《聘请编剧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在2006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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