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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三维网络地图作品在合肥地区的运营与代理权,并为此支付了23万元的使用费。协议约定在一年内,由原告逐渐完成所有合肥地图的全貌。但就在原告获得独家使用权之后不久,即发现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中留有聊天软件QQ号码,标明是推广“E城合肥”三维地图,有意者可通过QQ号联系。 在技术人员几番验证下,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三维地图作品正是“E都市合肥”的模型,其内容与“E都市合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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