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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比对重点
作者:刘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再审审查认为: 该案中,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涉案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美标”为涉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美国标准公司于1996年11月7日已在第11类“管道配件、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中文“美标”商标,并于2004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涉案商标中“美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对有限,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被诉侵权的
发布时间:2017.11.30 -
颜色组合商标在中国的司法保护——评烙克赛克公司诉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前言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我国,颜色组合商标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起写入法律,而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颜色组合商标这种商标类型。但是从世界范围看,颜色组合商标在其他国家较早就已获得承认,例如美国早在1995年就通过
发布时间:2020.02.18 -
葛兰素公司颜色组合商标获得注册机会,北京高院判决商评委重新审查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对葛兰素公司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的复审决定,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07年7月4日,葛兰素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的“吸入器”商品上。 2009年6月8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作为颜色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为由,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发布时间:2017.09.22 -
图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及类似商品的判定
确定了琅琊台集团与琅琊台酒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中华贡”商标构成对龙徽公司在先注册商标“中华及图”的专用权侵犯的事实。 此案的审理确认了对图文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的一般认定标准,即从文字与图形的可识别性程度上进行区分。此案中,涉案商标“中华及图”中的“中华”文字易于识别和呼叫,通过被申请人龙徽公司提交的商品销售发票、荣誉证书及相关裁决均可佐证,在此基础上于酒类商品上对包含“中华”字样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发布时间:2019.07.09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正当竞争。 判 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36类第9899737号“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组合商标近似性判断应该考量组合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原告主张权利的“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为英文及汉字组合商标,英文“HCLC”位于商标
发布时间:2017.06.16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正当竞争。 判 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36类第9899737号“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组合商标近似性判断应该考量组合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原告主张权利的“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为英文及汉字组合商标,英文“HCLC”位于商标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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