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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店招这样用他人商标属于不合理
7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FENDI”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朗公司)立即停止对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下称芬迪公司)第G1130243号“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擅自使用芬迪公司企业名称“FENDI”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7.08.16 -
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芬迪有限公司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冯瑜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及原审被上诉人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
发布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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