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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知院: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许诺销售行为更多的出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但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出现的话应如何认定?2017年3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终934号吉林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长垣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航天凯撒公司)的商标侵权二审民事判决,就涉及该问题。该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长垣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被认定为许诺销售,并因此被认定未侵犯北京航天凯撒公司
发布时间:2017.03.14 -
最高院: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山德士公司)与上诉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豪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首次明确仿制药企业在被仿制药专利权保护期内通过地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相关地方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交企业及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的申报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99814202.6、名称为“N-取代2-
发布时间:2023.04.14 -
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
【判决要点】 1.许诺销售行为的目的指向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其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在性质上系销售者的单方意思表示,并非以产品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为基础,只要存在明确表示销售意愿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许诺销售。当双方达成合意时,即不再属于许诺销售的范畴,而是属于销售。因此,当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时,即可认定存在许诺销售行为。缺少有关价格
发布时间:2023.05.04 -
专利侵权案件中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确定
”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飞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飞航公司)于广交会期间通过第三方参展的方式销售、许诺销售所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固定网络许诺销售的证据,还通过一审法院证据保全飞航公司经营场所的实物成品、半成品及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核心零部件。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未落入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飞航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3.04.19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名称为“床架卡扣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棋胜公司认为,广东天一美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康胜公司、鸿鼎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信阳农林学院未经许可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棋胜公司的专利权,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诉讼中,棋胜
发布时间:2021.06.21 -
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在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前,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然而,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属于该条的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澄清。200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不过,透过该案,我们能看到德国历史文献中的具有启发意义的其他不同意见。 关键词:许诺销售,许诺提供,专利侵权 目次 1 问题的提出 2 德国联邦
发布时间:2023.11.27 -
向特定购买人单次交易情形下许诺销售的认定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产品是否存在,对于不特定购买人和持续交易的特定购买人的许诺销售认定不构成影响,但是对于单次交易的特定购买人,则需要通过区分产品是否存在或是否由被控侵权人掌握来判断许诺销售的行为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产品是否存在,对于不特定购买人和持续交易的特定购买人的许诺销售认定不构成影响,但是对于单次交易的特定购买人,则需要通过区分产品是否存在或是否由被控侵权人
发布时间:2023.11.27 -
提供共享充电宝租赁可能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
【判决要点】 本院认为,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仍要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不能用实施例的技术特征限定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被放置在深圳市龙华新区佐邻香颂购物中心是供用户租赁充电宝使用,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设置在商场供用户使用
发布时间:2017.08.22 -
商标侵权案件中“许诺销售”概念的证伪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0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销售商“许诺销售”行为认定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中主要出现在商标权人未实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从而以销售商在广告宣传、展示中使用了注册商标为由,主张销售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分歧。试以以下两个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1:“ASAK”案。[1]凯撒公司是“ASAK”商标的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8.01.18 -
许诺销售行为认定及其赔偿责任分析
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1]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立法中均有许诺销售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立法层面, “许诺销售”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正过程中。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十一条增加了许诺销售作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情形,该时期我国修改《专利法》的主要目的是
发布时间: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