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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江苏省无锡市锡佛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威斯汀”品牌拥有者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威斯汀酒店)将无锡市锡佛酒店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100万元。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威斯汀酒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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