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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含有“唐僧”二字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住所代理、饭店等服务上,是否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在“唐僧旅途网Tang seng lv tu wa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将含有“唐僧”二字的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住所代理、饭店等服务上,有害于佛教信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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