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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是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博士眼镜”商标,一件是核定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博士”商标,针对二者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一问题,引发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士连锁公司)与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博士公司)之间的纠纷。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博士眼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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