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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院改判"采蝶轩"异议案二审判决书
,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哲,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女,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七里塘十里庙路11号9幢。 法定代表人董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井*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卢宜坚、上诉人梁或因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7.10.11 -
粤皖俩“采蝶轩”因商标纠纷对簿公堂,历时4年终审有果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采蝶轩公司)两位负责人梁或、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采蝶轩公司)及其旗下的两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下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判处3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采蝶轩”商标权利人梁或、卢宜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万余元。 据了解,中山
发布时间:2016.07.28 -
“采蝶轩”陷入千万商标侵权之争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或、总经理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或、卢宜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而胜诉的合肥“采蝶轩”公司在法庭内外也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的“商标课”。 中山“采蝶轩”索赔1500万 2012年9月4日,一位不速之客
发布时间:2014.05.28 -
“采蝶轩”陷入千万商标侵权之争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或、总经理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或、卢宜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而胜诉的合肥“采蝶轩”公司在法庭内外也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的“商标课”。 中山“采蝶轩”索赔1500万 2012年9月4日,一位不速之客
发布时间:2014.05.28 -
粤皖“采蝶轩”之争 七大问题有待厘清
广东中山与安徽合肥均名为“采蝶轩”的两家企业,在各自地域范围内经营10余年后,中山“采蝶轩”于2012年9月对外宣称,安徽“采蝶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采蝶轩”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随后,中山“采蝶轩”董事长梁某与总经理卢某将安徽“采蝶轩”等3家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并要求3被告赔偿其1500余万元。 至今,该案已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仍未
发布时间:2016.01.11 -
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 被索赔1500万
据市场星报报道,12月4日上午, “中山采蝶轩”拥有者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下称“中山采蝶轩”)起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合肥采蝶轩”),索赔1500万元侵权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庭审于上午8点30分开始,在将近8个小时的时间里,双方代理律师展开激烈的唇枪舌战,上演了一出火药味十足的“庭审现场”。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回顾:“两只蝴蝶”引发千万元官司 一家远在广东,1981年,开创
发布时间:2012.12.06 -
“销售服务”商标的困境与解决之道
为相同服务。而在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采蝶轩”商标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肥采蝶轩服务有限公司在面包店铺门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不是对其注册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的服务商标的使用,因而不能构成正当使用。”有观点认为“安徽采蝶轩在店铺门头上使用涉案商标依然属于‘面包、蛋糕店’等服务上的直接使用,不属于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帮助的服务,即不属于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
发布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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