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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勒布朗—詹姆斯”商标开始,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耐克公司)的商标注册之路就十分曲折。该注册申请因引证商标“LEBULANG·ZHANMUSI 勒布朗·詹姆斯”遇阻。耐克公司认为该引证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权利,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审理程序应当中止。但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中止审理。此后,该案历经两审,耐克公司均败诉。直至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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