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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湖南省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张家界中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港中旅”作为商业标识进行宣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下称港中旅公司)将前者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家界中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一审法院判令张家界中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与“港中旅”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以及赔偿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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