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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中录公司)诉南京中录时空沁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中录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中录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登记和在店铺内标注“中录时空”字样并未侵犯山东中录公司涉案“中录”及“中录时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未对山东中录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据了解,山东中录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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