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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案承办法官自述审理心路
案件并非是拿它与本案的情形相类比,而是想说明,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和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某标志作为特定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会误导广大消费者,从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亦应属于该条款所规范的情形。 本案的情形可能更极端一些,因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出于善意,于是有观点就质疑: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商标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有删节) 案号: (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张某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简称创博亚太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案承办法官自述审理心路
案件并非是拿它与本案的情形相类比,而是想说明,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和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某标志作为特定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会误导广大消费者,从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亦应属于该条款所规范的情形。 本案的情形可能更极端一些,因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出于善意,于是有观点就质疑: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的商标“劫”与专利“怨”
由微信掀起的移动社交滔天巨浪正在令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显著变化。对于微信来说,在8亿用户所带来的强大存在感之下,即便知识产权问题缠身,似乎也并不会特别担忧。尤其它又是一家财力雄厚、智库充盈的互联网巨头企业。 但偏有“不自量力”的挑战者,一家名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公司,正在使用自己在先取得的相关专利与商标申请,试图与巨人掰掰手腕。不过,根据当前的事件进展来看,在这场角力之中,后者显然处于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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